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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公布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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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4月12日讯(记者 杜典)2016年,山东省工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公用事业类、旅游类、汽车类格式条款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出了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免除提供方责任类条款6个,涉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购车5大领域;加重消费者责任类条款2个,涉及供水领域;排除消费者权利类条款2个,涉及旅游领域。

免除提供方责任类

1.合同名称:XX市《城市供水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水费1%的滞纳金,且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

点评意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除国家法律外,均无权设立滞纳金。因此,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设定“每日收取应缴水费1%的滞纳金”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关于中止供水问题,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30条、《城市供水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应当进行必要的催告。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规定自逾期交纳水费之日起“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既未经过审批也未进行必要的催告,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2.合同名称:XX市《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用气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逾期缴纳燃气费的,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用气方拒绝支付燃气费时,供气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94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的相关规定,供气单位停止供气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供气单位应在履行必要告知义务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气。本条款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催告的法定义务。

3.合同名称:XX市《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

条款内容:“由于下列因素造成停气的,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供气设施被第三者破坏;(2)不可抗力;(3)政府原因;(6)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乙方供气的。”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117条、118条、121条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在系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气的情况下,供气方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本条款涉嫌免除了供气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此外,供气方单方面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给用气方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排除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免责仍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涉嫌免除供气人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4.合同名称:XX市《供用热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免责条款: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免除供热方责任。”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责任不可归结于消费者,作为供热公司不能仅仅以停水停电中断供热原因免除自身因违约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供热公司可以向第三方追究责任,但不能作为自身免责的理由。

5.合同名称:XX市《低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

“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实施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五倍。”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电力法》第59条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因电能质量不合格、实施停电不符合约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应当足以弥补用电人的实际损失,未限定最高赔偿额。上述条款,供电企业对用电人的损失赔偿限定了最高赔偿额,而用电人在赔偿供电企业财产损失的同时,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权利义务不对等。涉嫌减免供电企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请求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权利。

6.合同名称:XX市购车协议书

合同条款内容:合同中约定如卖方未能在约定时间交付车辆,则购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延长交付期限,购买方因此单方面解除协议时,卖方除有义务将其定金无息返还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卖方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改变定金罚则,免除自己因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加重消费者责任类

7.XX市《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用水方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方收取违约金,并收取用水方月均水费2倍金额的保证金。

点评意见: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事前收取类似押金,不具有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用水方支付违约金已足以弥补供水方的损失。供水方要求用水方支付违约金后,再收取用水方月均水费2倍的保证金显然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加重了用水方的责任。

8.XX市《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因用水方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方可根据用水方年度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方三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按水表最大流量估算当期水费,多估水费不予退还。

点评意见: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由于表井等属于供水方,因表井占压、损坏的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用水方没有责任的,供水方据此对乙方最高用水量估算水费没有依据。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抄表,可预估,但应以最终的费用计算,多估水费不予退还涉嫌加重用水方的责任。

排除消费者权利类

9.合同名称:XX市《国内组团旅游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 “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点评意见: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相当于旅游者在行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旅游法》第65条、《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负担,排除了旅游者请求退还剩余款项的权利。

10.合同名称:XX市《旅游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点评意见:旅游合同约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根据《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不仅包括景点,还包括停留时间、在途时间、途经地以及时间分配等,如果授权经营者对双方约定的行程可以擅自改变的话,属于排除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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