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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方案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来源: 山西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4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我省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方案》要求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方案》强调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方案》规定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鼓励太原、大同两市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要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方案》明确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山西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加速破除户籍迁移壁垒

《方案》称要对各地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

《方案》要求加速破除省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十三五”期间,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方案》称结合我省实际,省级财政将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

与此同时,我省还将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

《方案》要求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相关链接

落户后配套政策

社保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住房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将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可以放宽贷款发放条件,支持其在城镇贷款购房。

教育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地要简化优化入学手续,确保在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等提供便捷服务。

养老与低保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各地要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程序纳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居住证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记者李炼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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