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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不超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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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4月25日电(边晗)25日,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省林业厅就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以下简称《流转办法》)向社会进行了解读。

5月起,辽宁将正式实施《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鼓励将森林资源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给家庭林场、林业大户。据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陈杰介绍,辽宁自2005年3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现已基本完成了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流转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辽宁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有利于全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规模经营;规范流转程序,防止集体资源资产流失;保障林农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流转办法》规定,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流转对象不包括国有森林资源。

为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同时防止短时间内森林资源多次流转可能引起的圈地倒卖牟利、不利于植树造林和保护生态环境、损害流出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要求将该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

此外,陈杰介绍,生态公益林是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目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考虑到辽宁省集体林权改革的实际,《流转办法》允许生态公益林流转。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的类型,包括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但属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的,不允许流转。同时,对于未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未取得抵押权人或者共有人同意的;处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也不允许流转。

为防止流入方只采伐林木、不更新造林,或者通过流转取得林权后,只圈地不开展林业生产经营,通过囤地再流转非法牟取林地经营权的增值收益,损害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流转办法》 规定,流转合同应当对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做出要求。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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