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据了解,7月底以前沈阳完成公寓“商改住”审批办法。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享受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住宅同等政策。
《实施意见》第十一条
解读一
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享受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住宅同等政策。但落户、民用电价要遵从公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关于是否享受学区房政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时所做承诺为准。基于本意见已明确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为商业属性,因此不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但2016年3月28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
调整为自住型公寓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未售出”可以是全部房屋未售出,也可以是部分房屋未售出。
(二)项目地处非核心商业区,即不处于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或东中街商业区。
(三)项目基本单元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7月底以前,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局完成公寓“商改住”审批办法,明确审批要件和流程。项目经“商改住”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准予公寓“商改住”通知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信息变更。
《实施意见》第十条
解读二
该政策是2016年3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的通知》中,一部分有关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支持政策的延续。
本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新毕业生的界定,是指自毕业之日到购房之日未超过五年的毕业生,每名在校生、新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补贴资金的归集、认证、审核和发放工作,暂按沈阳市今年发布的《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实行补贴政策的通知》执行。由于受发放技术条件限制,有关购房补贴暂未发放到位,对此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更为合理、便捷的发放办法,敬请已经按政策购房的大中专生耐心等待。
《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解读三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为市政府办公厅在中国沈阳政府网公布本意见的稿源时间——2017年6月7日16时55分。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发生的交易行为按本政策执行。其中,商品房买卖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2.《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同时废止;已按这两个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此外,在这两个文件中还包括国家、省、市出台的一些政策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废止,并不影响其他政策规定的继续执行,如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等。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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