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松绑”多项职称评价事项,以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新政策将从7月1日起实施。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我省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社部门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职称评审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批准组建和管理高级评委会,指导和监督中、初级评委会评审工作。各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事业单位和省转型综改示范区可申请设立高级评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事业单位负责批准组建和管理所属单位中、初级评委会。
各市人社局负责批准组建和管理中级评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初级评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中、初级评委会。
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批准组建和管理辖区内初级评委会。
工程、农业系列等取消论文要求
我省将坚持能力、业绩、水平的职称评审导向。此次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取消论文限制性要求,目前主要涉及工程、农业职称系列以及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对实践性、操作性强,技术应用推广属性明显的工程、农业等职称系列,可将符合等级和水平要求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作为评审依据。中小学教师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以符合规定数量和任职年度分布要求的教案、病历等作为评审依据。
不过,高校教师、三甲等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仍有论文要求。我省同时要求,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发表高水平论文、著作、作品,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原则上取消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我省进一步明确: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一律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评审,原则上取消职称外语考试要求;高级职称评审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高级评委会确定,报省人社厅备案。
我省还规定,职称评审政策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对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大专;申报中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中专。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规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要求,申报“乡镇社区级”高级的,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符合条件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我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评审正高级职称: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两项以上。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评审副高级职称: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此外,年龄35周岁以下破格评审正高级职称、28周岁以下破格评审副高级职称,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特设岗位聘用。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相关评委会审核,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实行职称评聘分离
我省此次职称评审改革另一个亮点是,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个人即可申报。
我省还要求,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职称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监制。高级证书由省人社厅用印,高级评委会发放;中、初级证书由评委会管理部门用印,中、初级评委会发放。
对特殊群体设立绿色通道
我省针对多个特殊群体设立多个绿色通道。
比如,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未按规定考核初聘相应职称的,可根据各职称系列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
为加强监管,人社部门适时组织部分评委会交叉互查,并下延一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评委会通报批评。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至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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