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发挥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作用,日前,沈阳市委政法委、沈阳市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决定成立沈阳市司法调解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法院与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衔接工作,并对委托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据了解,《办法》 涉及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完善诉调对接流程、创新诉调对接机制等各个方面,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办法》明确,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等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起诉前已经经过调解组织调解等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30%以上的诉讼费用。在非诉讼调解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各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持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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