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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行还能“任性”刷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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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日开始,境内发卡金融机构要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单笔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资料图片

□记者 王 巍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新规,从9月1日开始,境内发卡金融机构要向外管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单笔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原本无上限、无规定的境外消费,如今变成境外刷卡或取现超过1000元就要上报,消息一出,不少人觉得很突然,这是要限制境外个人消费吗?以后再出国,就不能任性得“喜刷刷”、买买买了吗?

业内人士回复,此举主要是为了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普通消费者的正当境外消费丝毫不受影响,另外只是境内发卡金融机构需向外管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单笔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个人无需另行申报。

影响:新规不影响个人普通消费

“啊呀,我每年都要出国一两趟的,购买一些化妆品、包包什么的,这个规定会不会对我有影响啊?”日前,省会市民孙文娟女士致电本报表达了她的疑惑。对此,业内人士的回答是,不会。

新规一出,让不少人觉得突如其来,这是要进一步限定个人境外消费么?其实并非如此。新规中提到的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银行卡境外提现的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

这意味着,从9月1日起,如果消费者用境内借记卡或者信用卡等,在境外取出任何一笔现金,或者进行任何一笔超过千元以上的消费,此交易信息均会由银行报送给外管局。国家外管局强调,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管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个人的消费记录本身就已在金融机构的信息统计中,新规只是要各家银行把信息上报,为了做大数据分析,便利查处洗钱、外逃等不正常交易伪装成正常交易的蛛丝马迹和规律,不会对个人普通消费产生影响。

目的:便于查处洗钱等非正常大额交易

此次新规出台有什么缘由呢?

外管局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数据采集,将银行卡境外消费、境外取现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匹配,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银行卡境外违法违规交易的管理。据报道,近年来境外提现金额较大、乱象较多,比如澳门一些珠宝店、手表店,就允许大陆游客用银联卡进行虚假购买,然后兑以现金;或者是通过倒卖银行卡,进行境外取现,构成“蚂蚁搬家”式“转移资产”。

总之,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的路数很多,这也正是为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并规定了自9月1日起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实体或网络交易(含用卡消费和提现)单笔超过等值1000元人民币时需要向外管局报送的背景。

虽然中国还不能实现完全自由地兑换外汇,以及大量地携带出入境,但是在经常项目下,已经实现了有限的开放,因此从2007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个人经常项目下的年度结汇总额由2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度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向银行进行购汇价值总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属于经常项目下和各类交易,包括进口货物、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劳务服务、出境旅游、投资利润、借款利息、股息、红利等,这部分的交易在向银行购汇或从银行外汇账户上支付时不受限制。

中国的经济让世人惊叹,国人的境外消费也已经有目共睹。据统计,2016年,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

针对部分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频繁、大额提现等异常现象,外管局于2015年9月就发文规范境外提取现钞额度管理,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同时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取得了一定效果。

由此可见,外管局发布《通知》,对正当消费者的境外消费而言丝毫不受影响,更不会影响普通消费者在境外购物。境外用过信用卡的话就会知道,信用卡的账单都是按月结算的,待账单出来加上还款期,对交易具有延迟性,也就是说资金已经通过交易方式完成支付,再行监控的意义就不大了,因此,之所以要求发卡银行实施每笔超限交易报送,主要是外管局能够及时关注到一些非正常的大额交易。

提示:第三方支付不在采集范围

虽然银行卡的境外消费超千元的信息要被采集,但境内银行卡关联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等并不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境外很多商户都在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那么,这些也需要“汇报”吗?对此,通知规定,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也就是说,支付宝、微信等境内银行卡关联的第三方支付,不在此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之列。

这是否意味着,在境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消费,有关信息将不被采集,从而使微信、支付宝有可能成为境外交易信息的“盲区”?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上,此次通知中的申报对象虽不含微信、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但并不代表微信、支付宝的境外交易信息不会被采集。

“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银行申报跨境交易信息,因此微信、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渠道的境外交易信息已纳入外管局的数据采集范围。”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既然已在外管局数据采集范围之内,为何支付宝、微信等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被纳入此次通知的规定之中?外管局表示,考虑到非银行支付与银行卡交易的业务基础不同,目前对两类跨境交易渠道的数据采集标准还存在一些差异。

“未来,外管局将根据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情况,逐步完善统计监测。”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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