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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为环境污染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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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韩立飞)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近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八类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

推行环责险势在必行

所谓环责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据了解,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责险试点。此后,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均明确要求推进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2007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两次发布文件,指导地方推进环责险试点工作。虽然投保环责险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但依旧有部分高风险企业不愿投保。为堵住高风险企业风险,意见稿列出了八大类别的企业必须投保。

一是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等;二是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三是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四是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五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六是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七是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八是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的其他情形。此外,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责险。

险企成为环境防污监督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因为环境风险评估与排查是环责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等,所以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

环责险之所以能够发挥“防污监督者”的功能,很大一部分在于其商业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手段,能够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全面提高企业污染防治能力。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发现应对风险,一位保险公司负责环责险的从业人员表示,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责险前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目的是评估污染的风险,并对其提供风险教育及管理手段,一旦发现漏洞,会要求企业整改;如果企业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会直接放弃承保,只有企业履行了保险公司的整改意见,才能签署保单或者续保,这也是在运用保险这一市场手段来监督排污致染企业或个人的方法。

环责险产品设计应考虑企业成本

意见稿规定,环责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四个方面。

在赔偿方面,意见稿提出,环境高风险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环境高风险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同时,意见稿中指出五类情形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具体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损害。

业内人士指出,在一些污染风险较大的行业应该实行环责险,但是,需要下很大的力气来做。而环责险在产品设计上也存在问题,如赔付率低下,保险费用偏高,对于企业来说不具备吸引力等。但环责险一旦发生损失即为大损失,应当以十年、二十年的经验数据作为参考,而较短时期的费率高低并不能说明问题。采取强制保险之后,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如何尽量减轻企业额外负担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环责险对环境修复来说是有好处的,但对企业来说会增加比较大的支出。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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