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邢台记者 邢云、张会武
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上线”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实时共享,与房管、农业、林业等部门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6月29日,邢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该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就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专门一一回应释疑。
什么是“落宗”?
据介绍,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房屋和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房屋、土地信息是不关联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需要将房屋以及房屋所在宗地信息关联起来,实现房地一体化,此为落宗。
落宗后,会生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汇聚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数据库将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即落宗结果)的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方便开展后续登记工作。落宗作为前置性工作只需一次。落宗完毕后,再进行抵押、转移等业务均可顺利办理。
昔日房产证是否有效?
据介绍,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据介绍,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申请登记的;违章建筑;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等。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等不动产,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记者了解到,2016年9月28日,随着内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揭牌发证,标志着邢台市已全部实现“颁新停旧”。“但不排除有的地方登记系统和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尚未建成,有的人员划转还没到位。”据介绍,这些问题将逐步解决。
另外,针对开展此项工作期间出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邢台市国土局目前正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起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办法,逐步合理解决。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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