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继去年底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后,保监会形成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前意见基础上,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去年征求意见稿显示,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而二次意见稿则修改为,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二次意见稿显示,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细化,分为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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