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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试点供热联网竞争“上岗”

来源: 辽宁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只隔一条街,却是两家供热公司,他家暖和,我家就冷”,以后这种情况将发生改变。8月16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提升供热水平,打破行业垄断,沈阳市规定:位于供热市场竞争供热区域内、周边5公里范围内具有2座以上热源(热网)的联网项目,将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联网热源。

据了解,按照沈阳市相关规定,沈阳市各区将在落实区域供热规划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具备多热源的区域,作为供热联网市场竞争区域,先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后全面推开。沈阳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区明确的供热市场竞争区域内,新建住宅供热联网热源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原则:鼓励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作为联网热源;选择供热运行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热源作为联网热源;充分考虑联网热源的供热能力,促进供热资源的优化配置;联网施工难度小的热源(热网)作为联网热源;充分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联网热源的意见,在同等条件下尊重项目单位的合理选择。”

另据了解,为避免建设开发企业和供热公司交接环节上的缺失,保证供热设施设备的运行质量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沈阳市将引入第三方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对建筑园区内供热工程的验收管理。根据沈阳市建委和沈阳市房产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园区内供水供热供气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新建建筑园区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配套供热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工程验收形式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和接收单位共同参与,进行验收。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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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采暖费用户需提供所在企业相关信息

8月16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7月份以后,凡是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否则无法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需要提供: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等信息。如果用户不提供或提供的不准确,供热企业就无法在发票上进行标注,用户也就无法报销。这样,需要采暖费回本企业进行报销的用户无法报销,用户还得回供热企业更换发票。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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