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目前修改后的草案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我省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省,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我省有吕梁山、燕山-太行山两个,攻克深度贫困堡垒任务十分艰巨,亟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脱贫攻坚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目前,全国中西部22个省份中,已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本地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我省也十分必要通过扶贫立法,把扶贫开发实践中探索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规定下来,为全省脱贫攻坚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修改后的草案内容,共七章五十三条,对扶贫对象、扶贫措施、资金和项目、监督考核、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草案明确了扶贫对象识别的原则,贫困户、贫困村识别的具体程序等,同时规定,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应当按程序及时退出。
草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扶贫开发的措施。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特色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金融扶贫、科技教育扶贫、文化健康扶贫、社会保障兜底等方面。其中,很多措施都是近年来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做法的凝练总结。
草案具体内容可登录“山西人大”网站查询。各界群众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寄送信件的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件地址:sxrdfzw@sohu.com。寄送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15日。(记者杨文)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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