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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法失信将“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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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任国省

监管部门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其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等,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保险违法失信将“处处受限”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此次发布的《备忘录》不可谓不严,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例如,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如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如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如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如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例如,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等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位业内人士说。

监管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措施之后,接连出台了相关的细则,其中就提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此前,保险行业内部曾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保监会还在向保险公司内部传达的《2017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使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其他领域同时受到制约,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成本。保监会今年要逐步建立完善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其中明确重点任务之一便是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推动《备忘录》签署实施。

据了解,今年以来,保监会下大力气打击销售误导、理赔难等系列活动,保险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但是保险行业不诚信现象仍时有发生。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将有利于帮助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切实改进保险服务,帮助保险公司转型升级。

“多部委联手出台惩罚措施,可使失信者在整个金融市场交易受到制约,对于提高失信成本,防范和处置各种信用风险有积极意义。”采访中,不少专家说。

但是,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对制度的实施效果有所担忧。“由于是联合制约,将涉及多个部门,且不说存在部门协调的难度,行业专业数据的统计繁琐、冗杂,如何整合也有一定挑战。”一位保险教育界人士说。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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