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楠)近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和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范其销售行为。
根据规定,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上述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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