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岚)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将规划数量落实到具体建设位置。
《通知》指出,在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通知》还要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验收。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未按规划条件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要确保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
支持现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在现有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的有关保障工作。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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