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29日电 (孙阳)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同时,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的出台,主要带来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扩大启运港范围,在原有8个启运港基础上,新增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宜昌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5个启运港。
二是扩大离境港范围,在原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基础上,增列上海外高桥港区为离境港。
三是根据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实际需要,取消原政策所规定的直航限制,设置了苏州市太仓港、南京市龙潭港、武汉阳逻港3个中途经停港口。
四是细化完善了相关监管要求和实施流程。
据介绍,上述措施的出台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启运港退税政策体系和操作流程,扩大政策成效,进一步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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