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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将试点建设集体租赁住房

来源: 辽宁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1月31日记者获悉,沈阳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获批。国土资源部要求,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按照沈阳市的方案,沈阳将选择1个至2个地块开展首期试点。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沈阳市制定 《沈阳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沈阳市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可以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并均须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沈阳将在行政范围内选择试点项目分批开展,地块从小到大,从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开展,首期试点拟选择1个至2个地块。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有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区域。特别是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居住需求的城乡接合部,或者是新毕业大学生较为集中的产业园、科技园、创新园、自贸区等功能园区附近。

在运行管理方面,沈阳方案提出,集体租赁住房可以纳入沈阳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入股、联营成立的新公司自行运营。集体租赁住房的出租年期不得超过20年,出租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可优先续租。其中单位包租的,只能安排本单位职工家庭住宿,禁止承租人将所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值得一提的是,集体租赁住房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按幢核发,均不予分割办理单元、单户产权证,同时注明不得转让、抵押。

在对集体租赁住房政策支持方面,沈阳方案提出,集体租赁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结合区域实际需要,按市场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但禁止建设低密度住宅。项目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承租人没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集体租赁住房按照居民住宅水、电、气价格执行。

对于市民关注的公共服务方面,沈阳方案提出,沈阳市县(市)、区政府将承租人纳入居住地教育、医疗管理体系,享受沈阳市医疗服务项目及所在地义务教育,并将符合条件的集体租赁住房承租人纳入社保体系。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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