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戴绍志)日前,沧州市制定了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十项强化措施,涉及强化散煤管控、车辆管控、企业管控、扬尘管控、露天焚烧管控,坚持问题导向,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
强化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和县城建成区散煤及经营性小煤炉管控。严禁使用散煤,仍使用散煤的,由乡镇(街道办)负责全部用洁净型煤予以置换。自2018年1月21日起,发现5例仍使用散煤的,对乡镇(街道办)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发现10例仍使用散煤的,对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实施问责;发现15例及以上仍使用散煤的,对相关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实施问责。对经营性小煤炉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发现一处仍使用经营性小煤炉的,对乡镇(街道办)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发现2处仍使用经营性小煤炉的,对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实施问责;发现3处及以上仍使用经营性小煤炉的,对相关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实施问责。
强化车辆管控,对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和县城建成区实行最严格的车辆管控措施。严控尾气不达标柴油车辆上路行驶。1天内发现5辆不达标车辆(含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对交警大队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1天内发现10辆不达标车辆(含拖拉机)上路行驶的,对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实施问责。
强化企业管控,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超标排放、错峰生产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凡被环保部、省环保厅督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媒体曝光的,直接问责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及环保局局长,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责任。
强化扬尘管控。城管、园林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对站点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土堆、树坑、未硬化路面等裸露地面做到高标准全覆盖。对责任范围内垃圾进行及时收集清运。检查发现3处裸露地面或3处垃圾的,对相关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问责。
强化露天焚烧管控。落实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居委会)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巡查,清除秸秆、荒草焚烧隐患;全面清除建成区及城乡接合部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及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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