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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设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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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山东省卫计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其中关于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的规定将进一步破除医疗机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山东医养结合产业的发展。

按照《通知》规定,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受理。

对于以往医疗机构反映的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过程中出现的前置条件过多、过高等问题,《通知》规定养老许可涉及住建、消防、环评、卫生防疫等有关前置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据了解,截至2017年底,山东省老年人达到2100多万,其中约61%的老年人需要医疗护理服务。长期以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及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与关怀、长期照护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有920家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照护服务,开放养老床位数约5.4万张。下一步,山东省将大力推进机构医养结合,支持各地改造一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非建制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引导转型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发展成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到2018年年底,山东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专业化人才培养制度,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患病老年人得到有效治疗。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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