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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河北这些人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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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通过

昨天,《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的个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办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发生变更,其财产仍归红十字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经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后,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记者李春炜 实习生李冬雪)
 

责任编辑:张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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