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缴存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8月14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对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明确提出太原市缴存职工在本市之外和户籍地以外城市购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自8月20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和户籍地以外城市发生的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的行为,不得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本市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政策规定。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偿还户籍地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借款合同、最近12个月的还款凭证、身份证、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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