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记者6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对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两种方法分别为:对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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