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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养犬纠纷焦点问题 建立有效机制强化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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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养犬纠纷焦点问题 建立有效机制强化养犬管理

专家剖析养犬纠纷焦点问题

对话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孟 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林靖耘

各地均有条例规范养犬行为

记者:近年来,各地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冲突屡见报端。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养犬行为,法律法规是否作出了相应规范?

朱巍:养犬引发的问题目前不单纯是是否文明遛狗,还包括半夜犬叫扰民,这些都是目前投诉较多的问题。对于养犬行为的管理,属于属地管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养犬的行为也有具体的处罚规定。

孟强: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专章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其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民事法律上,对于养犬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规定并不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各省市地区一般也都有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养犬行为作出规范。总体而言,法律依据并不缺乏,但在执行层面可能还有待加强。

记者:我们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市民都不知道谁来管养犬问题。比如,市民在小区里遭遇不文明遛狗行为,投诉物业,物业说没有执法权也很无奈。目前在小区里甚至更大范围的公共空间,不拴犬绳的行为比比皆是,似乎成了投诉无门的问题。

孟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主要还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养犬毕竟是业主个人的行为,物业并没有针对业主的执法权,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更多只能采取警示、劝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置等措施。

朱巍:一些地方的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是监管机关,发证是由街道、居委会同意然后由公安机关统一发证。如果有人养犬违反相关规定,物业可以根据他们的管理制度,对犬做无害化处理,这是对他们管理的一种赋权,叫安全保障义务。就像我们上面说到的,目前不是完善法律法规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

市民遭宠物犬攻击如何索赔

记者:不少网友认为,此次发生在杭州的因遛狗引发的纠纷,如果不是因为造成孕妇的早产危险以及涉事者的网红身份,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很多被宠物犬伤害事件最后几乎都是不了了之。

孟强:对于宠物犬造成的侵权行为,尤其是相对较为轻微的受到惊吓等行为,现实中大多数受害人都选择忍气吞声,因为无论是要证明自身受到的损失还是要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要诉诸法院,甚至连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和有效地址都难以获取,所以通过法律维权难度较大,维权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都过高,大多数受害人也就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即便受到了宠物犬的攻击,侵权人如果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等费用之后,也难以再向其主张更多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要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证明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尤其是目前我国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判决较为保守,即便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数额上往往也较低,与当事人的预期存在较大落差,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和震慑力度不大。

朱巍:被宠物犬伤害后,受害方可以找物业,但物业不好管,只能找警方,但警方警力又不够。我觉得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如果骚扰、不拴绳、犬叫等行为出现两次以上,即便有犬证,也要对宠物犬做无害化处理。如果造成伤害,首先立即报警,查看是否有犬证,有犬证的吊销犬证,做无害化处理,无犬证的直接无害化处理。

从目前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是烈性犬伤人,不管受害方是否对狗进行挑逗,饲主都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金。如果饲养者还有其他不好的行为,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对其进行规制。

建立有效机制强化养犬管理

记者:此次发生在杭州的因遛狗引发的纠纷中,网红养的斗牛犬属于烈性犬,极具攻击性,根本不可能办到犬证,她自己也很清楚这一点,但她还是把这只斗牛犬带到公共场所,而且不拴犬绳,公然违反规定。

孟强:根据杭州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以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因此,对于违章养犬的行为,如违章饲养烈性犬、不拴犬绳等行为,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执法。

记者:此事因遛狗而起,涉事网红的斗牛犬没有拴绳子,且对人有扑咬动作,本身有错在先,孕妇丈夫将斗牛犬踢开以免孕妇受伤也是人之常情。倘若涉事网红冷静处理、诚恳道歉,原本只是小事一桩。但遛狗者竟不知认错,情绪失控进而对孕妇大加辱骂并产生肢体冲突,导致事件激化。我们是否也应反思,不文明养犬人为何敢如此嚣张?

朱巍:养犬更是一种责任。一方面是对犬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其他人的责任。养犬不可以给别人增添负担。从这件事看,涉事网红的公德心、道德感很低。从这个角度看,应该从严治理。

孟强:城市中人员密集,公共空间有限,饲养宠物犬一定要依法办理证件,定期为宠物犬消毒体检,遛狗时要为犬戴嘴套、拴犬绳,且避开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对于这种越来越普遍的行为,各地应当及时修订养犬条例,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尤其要强化养犬行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执法机制,改变当前“重收费、轻监管”的局面。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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