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规定》指出,举报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数额不等的奖励。对举报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对举报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窜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举报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等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规定》明确,有奖举报方式包括信函和个人送达省生态环境厅信访舆情受理中心。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举报注重实名,举报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记者 周艳)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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