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严重失信主体将受八种限制
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社会信用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对于信用信息采集,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应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采集其会员、入驻经营者、服务对象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用主体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种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征求意见稿对其的限制项目达到八条,包括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既得荣誉;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高消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保证惩戒措施到人,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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