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门诊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大病保险基金列支。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保障对象为参加辽宁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为0-18岁(含18岁),第一诊断为苯丙酮尿症(血苯丙氨酸浓度>360umol/L)或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患儿。为切实减轻儿童苯丙酮尿症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将苯丙酮尿症患儿必需的特殊治疗性食品(简称“特食”,指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生产或批准进口,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管理规定的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营养粉、蛋白粉、米、面),专用药品(沙丙蝶呤、L-多巴、5-羟色胺)以及血苯丙氨酸测定、尿蝶呤分析、串联质谱检测、血清各类氨基酸测定等与苯丙酮尿症诊断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纳入特殊门诊保障范围。
苯丙酮尿症患儿特殊门诊保障制度实行定点管理,确定辽宁省妇幼保健院为我省苯丙酮尿症诊断治疗的省级定点救治机构。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将省级定点救治机构作为本市定点救治机构的基础上,根据疾病诊疗资质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确定至少一家定点救治机构承担本市患儿诊断治疗工作,优先选择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苯丙酮尿症患儿在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和“特食”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70%,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患儿按照年龄段分为4组(0岁;1-3岁;4-10岁;11-18岁),各市结合各组患儿诊治和“特食”费用需求变化以及本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按照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确定本市各年龄段组特殊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自然年度制定。患儿住院治疗苯丙酮尿症或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仍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特殊门诊相关费用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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