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通知,今年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市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双增长。
新标准明确,2020年,内蒙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32元,较2019年增长5.8%,位居全国第8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307元,较2019年增长6.6%,位居全国第9位。同时,内蒙古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46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43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78元。
据悉,按照要求,各地区将及时对自治区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旗县市区将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各盟市将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开展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严格落实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渐退期”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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