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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 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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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形势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我省近日出台《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对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的身份、休养时间、休养机构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根据《办法》,我省短期休养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

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符合入院短期休养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其签订短期休养协议。优抚对象入院后,由优抚医院组织体检、建立病历档案,并制订相应的医疗、康复计划。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满,应按时办理出院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接回。记者 齐静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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