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文件,提出要积极支持外商在华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
工商总局在这份名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的文件中提出,将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其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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