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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渤海溢油索赔案将适用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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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渤海溢油索赔案将适用举证倒置

研究室负责人向财新确认,法院已“撒开人马”,逐一核对渤海溢油第二案107名养殖户身份。副院长李秀杰表示,绝不让受损群众告状无门

2011年9月3日,河北乐亭县和昌黎县70多家养虾户的3万多亩基围虾,疑因康菲公司溢油污染导致大面积死亡,大部分虾农减产近九成,有的几乎绝产,总损失预计两亿四千万元。养虾户希望一起向康菲公司提出起诉,以挽回损失。    【财新网】(记者 宫靖)中国法院对渤海溢油索赔案的态度真的变了。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对渤海溢油索赔第一案正式立案,同天该法院宣布,正在开展第二起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核对。而在此前数月,该院以及青岛、大连海事法院,都曾拒绝对类似案件立案。

对于针对康菲的索赔案,天津海事法院近日不但态度大变,而且行动高效:2011年12月28、29日,李秀杰副院长带队核实渤海溢油第一案29名原告身份,30日宣布立案;同在30日,法院已派出大量人手,逐一核对渤海溢油第二案107名原告身份。该院研究室负责人称,只要该案(指第二案)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立案。

12月30日,李秀杰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访时高调表示,决不会让权益受到损害的群众告状无门,会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两起案件起诉日期分别为12月7日和12月13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20多天后才作出决定,李秀杰解释称,此两起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材料也比较多,比一般案件的情况复杂。当事人的身份、起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均需要逐一审查,逐户审核。法院发现问题后,还需要起诉人按要求修改起诉状,补充起诉材料。

多位律师向财新指出,对过去数月多起类似案件未被立案,相关法院或公开或私下给出的理由,均是证据不够充分。对于此难题,此番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李秀杰一语定调:“按照国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也就是由污染方承担。”

李秀杰还表示,举倒倒置后原告也有举证责任。“(举证倒置)并不等于原告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证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证明受到了污染,第二要证明有损失的存在。”

闻听法院对案件审理将适用举证倒置,渤海溢油第二案107名原告的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表示较为振奋。他认为,举证倒置情况下,原告只要证明受到污染、发生了损失即可,至于与康菲溢油间有无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康菲,这对居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来说,当然是大好消息。

有多起溢油索赔案件经验的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认为,法院定调适用举证倒置,这是一个重大信号。在发达国家环境案件之所以能够顺利审理,正是举证倒置起了关键作用,而既往中国环境案件诉讼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也主要因为不适用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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