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公司股东用公司款做首付共同购买了一处写字楼后,在产权证上登记了两人名字并做了公证。此后其中一名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自己和另一股东起诉到法院追讨房产。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两股东向公司归还房产。据悉,此类涉及公司“自己告自己”的诉讼在本市尚属首例。
翟先生和刘先生是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特电力公司”)的两名股东,各占52%和48%的股份,其中翟先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该公司欲贷款购买写字楼,两人商议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手续,首付款、月供和税费由公司出,租金收益也归公司支配。2006年4月,两人在长安公证处做了公证,证明房屋是两人共有。翌年3月,翟先生和刘先生取得了该写字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份额按持股比例分配,两人分别占52%和48%。
今年1月,德威特电力公司将两名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处写字楼归公司所有,两名股东协助将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此案审理中,股东翟先生表示没有异议,而另一股东刘先生则表示反对。他说,当时以个人名义购买写字楼,是他和翟先生的共同决定,由于两人占有公司100%的股份,因此购房相当于两人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分红,公证书和产权证都可以证明。发生此次诉讼的根本原因是,他和翟先生在经营理念上发生分歧,继而矛盾升级。由于他现在已不参与公司经营,翟先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追讨房产,实际上是剥夺他对房产的所有权而由自己处置。他称,翟先生既代表公司起诉当原告,又作为股东出现在被告席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起诉全体股东实际上就是“自己告自己”,有悖常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德威特电力公司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并按期偿还了银行贷款,是该房产的真正购买人和实际所有权人。虽然刘先生持有产权证和公证书,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对房屋享有实际的产权和完全的使用权,因此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法庭判决该房产归德威特电力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王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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