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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过劳”让我们失去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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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晨阳

早晨看微博,颇为喜爱的“傻强”杜汶泽被医生诊断患上“米勒费雪症候群”,原因是拍戏太累导致免疫力下降!如今,“过劳”渐渐成为一种现代都市生活的副产品,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的新问题。精英过劳、白领过劳、明星过劳、草根过劳……相关报道屡见不鲜。

网民对“过劳”的不成文定义是: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睡眠不足、三餐不定、面色暗哑、头疼胸闷、易怒、烦躁、忧郁、抓狂……以此为标准,太多人正在经受“过劳”考验,他们的工作强度,大大超出了常规的“敬业”标准,比起传统意义上的“劳模”,有过之而无不及,被网友戏称为“过劳模”。

从客观方面来说,“过劳”现象增多是《劳动法》尚未充分贯彻执行的体现。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工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一方面,经济的高速发展,竞争的不断加剧,促使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经济效益不断增加工作量,迫使职工超时劳动。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对“过劳”做出明确规定,“过劳”侵权成本低,职工维权难,国家监督难,这些都变相鼓励了企业对员工的“透支”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说,“过劳”存在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对部分劳动者来说,出于维持生计等方面的压力,无力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被迫过劳;也有部分劳动者,出于对自身的过高要求、对生活水平的过高追求,为了谋求增收、晋升等机会,主动扎进加班的行列,挑战身体极限。

人才需要使用,更需要滋养。对企业而言,职工长期“过劳”或许会让其获一时之利,但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个人而言,努力工作无可厚非,但如果以损耗身体、放弃诸如同亲人朋友的共处时间为代价,结果必然得不偿失。而“过劳”现象增多,亦会损伤法律的权威,更让和谐社会、幸福指数等打了折扣。

 

责任编辑: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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