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走高速回家,因身体不适把车停在服务区,在车里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被要求交385元的“超时费”。高速路工作人员称,高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停留超过12小时。据悉,为防止个别司机“换卡逃费”,我国多地高速都收取额外的超时费。5月14日《山东商报》
高速超时费,宰你没商量
超时费是垄断造就的怪胎,更是一封举报信,民意高涨,口诛笔伐,还望有关部门能予以重视,把这项不该收的费用清除掉。毕竟,怎么打击逃费是高速方面自己的事,拿少数人的不法行为绑架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绝对不当的。毕竟,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方式休息也是司机的一项基本权利,维护这项权利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高速公路“超时费”是对公民的“有罪推定”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有罪推定”就是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规定。因为,收取“超时费”根本就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缴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缴纳的车辆通行费。但《条例》并没有授权高速公路方面收取所谓的“超时费”。而收取“超时费”是依据《河北省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之类高速公路内部的自行规定
何其荒唐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而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侵犯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
高速公路“超时费”,依据在哪里
无据可查、无法可依的收费,又一次反映垄断行业随心所欲的霸道——“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打此过,留下买路财。”也正是为了遏制这种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睡在服务区收“超时费”太霸道
考虑到很多高速公路属于既没钱、又想发展的“变通”政策下的产物,高速路收取一定费用用于还贷无可厚非,但必须把握好政策界限:一是要合情合理,于法有据。二应提前告知,赋予司机足够知情权。至于“出示住宿和餐饮票据,就可以不收费”,是不是难逃高速公路方与服务区“合伙谋利、坐地分赃”之嫌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随着超时收费新闻的曝出,收费公路再次被推上舆论浪尖,令人联想起五部委曾表态叫停公路超级收费的事件。和当时一样,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短期经济回报,且不触及既得利益者痛感神经的目的下,面对舆论压力,选择充耳不闻。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选择不够明智,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可行的办法是,及时司法介入,并通过政策优化、财政分配调整等方法,为地方经济拓展新的发展途径,避免地方债务恶化、资金匮乏,为地方政府最终跳出短视思维怪圈提供可能。
责任编辑:乔晓惠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