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6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规定,凡在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停车收费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衡水市物价局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新规定。这次确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含桃城区、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市物价局要求各县(市)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市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按照新标准,车辆停放时段分为白天(8时至22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8时)。旅游景点停车场白天小型车前2小时4元,后每小时1元;其他停车场小型车白天前两小时3元,后每小时1元。白天电动自行车0.8元,自行车0.5元。夜间小型车停车都是8元,全天最高10元。停车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不收费,夜间停车不足4小时减半收取。宾馆、酒店院内白天停车不收费;连续停车超过30天以上部分,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住宅区、地下、医疗机构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衡水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各停车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牌应设在停车场的明显位置,并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缴费条件、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车主和社会监督。遇有收费不公示或公示牌以外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情况,车主有权拒缴。停车场公示牌由市物价局、市交警支队监制。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必须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消费者如果发现有违反新收费标准的,可打12358投诉。
责任编辑:贺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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