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等内容。
上述文件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调整了部分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文件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丁冰)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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