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郝成 太原报道
一直标榜自己靠二手、三手工程赚辛苦钱的陈光标在山西霍州的电厂拆迁项目中扮演了一回上游发包商的角色,但这次却引发了一场复杂的索赔官司。
记者了解到,2008年5月陈光标名下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黄埔)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竞得山西霍州电厂1.16亿元的拆迁项目,随后转包给当地企业,获利500万元。
但2009年江苏黄埔在自身利益无损的情况下,与霍州电厂解除拆迁合同,损害了下游承包方的利益,被诉诸法庭。目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均认定江苏黄埔败诉,判其向原告支付760万元欠债,江苏黄埔已经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结果尚未公布。
祸起违规转包
本案原告方山西利发称,彼时陈光标身上的“首善”光环,让他们认为先付款的买卖合同应该是万无一失的。但就在2008年10月8日,双方对账后发现,欣汇源彼时已欠下山西利发2890万元,且欣汇源将山西利发大笔货款资金用于支付江苏黄埔协议转让费等费用。
中国国家电力集团公司
霍州发电厂
江苏黄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欣汇源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山西交城县东方铸造厂
江苏黄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欣汇源贸易有限公司
《国电霍州发电厂#0~#4关停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合同书》,合同标的1.16亿元。
《国电霍州发电厂#4~#4关停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转让协议书》,江苏黄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获利500万元转让费。
与新汇源签订合同买断拆除物中的金属等可回收材料。
江苏黄埔与原联合体成员及欣汇源公司四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共同实施霍州电厂项目。
山西欣汇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苏黄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的760万元,实际由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江苏黄埔债务纠纷案相关各方关系图
实际上,在法院的两次判决中,江苏黄埔与欣汇源签订的转让协议也被认定为违法,而这一协议的签订正是这桩官司的起始缘由。
2008年3月28日,霍州电厂(4×100MW+1×6MW)关停机组资产处置项目开始面向国内招标。由于该项目涉及爆破、物资回收等环节,所以要求投标人拥有相应专业资质,如要求爆破拆除公司必须持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008年4月22日,该项目开标,由江苏黄埔联合其他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
在2008年5月14日,江苏黄埔与霍州电厂签订《国电霍州发电厂#0~#4关停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合同》。
根据合同,联合体须向霍州电厂支付1.16亿元(分期支付),工程将分两期进行,未经霍州电厂书面同意,联合体不得将合同所涉利益转让。
但以江苏黄埔为主体的联合体并没有遵守“不得将合同所涉利益转让”的协议规定,2008年5月28日,作为联合体主办人的江苏黄埔与欣汇源公司签订《国电霍州发电厂#4—#4关停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转让协议书》,其中第一条便注明作为协议甲方的江苏黄埔,以500万元将竞标所得物转让给乙方欣汇源公司,“乙方有权全权执行甲方与国电霍州发电厂的项目实施合同”。
同一天,江苏黄埔与原联合体成员及欣汇源公司四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共同实施霍州电厂项目。
2008年6月12日,江苏黄埔向欣汇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欣汇源公司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及拆除设备材料处置等活动。
法院两次判决均认定上述转包行为违规。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而事实上,欣汇源公司向江苏黄埔支付的资金又来自于山西利发、山西交城县东方铸造厂(以下简称山西交铸)等公司。这些公司与颀汇源签订合同买断拆除物中的金属等可回收材料。
“我们当时是因为看到了欣汇源公司和江苏黄埔的《联合体协议书》,以及与霍州电厂的合同才决定和欣汇源签下多份购买废钢合同的。”本案原告方山西利发称,彼时陈光标身上的“首善”光环,让他们认为先付款的买卖合同应该是万无一失的。
但就在2008年10月8日,双方对账后发现,欣汇源彼时已欠下山西利发2890万元,且欣汇源将山西利发大笔货款资金用于支付江苏黄埔协议转让费等费用。
无本生意
纠结的官司
欣汇源公司既赔了钱,又失去转让协议中的第二期工程。但站在“中介人”位置的江苏黄埔却毫发无损。如果没有后来的这场官司,这显然是一个安全无虞的盈利模式。
山西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员则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在省高院去年底开庭审理后,江苏黄埔方面曾多次派人前来沟通,且有庭外压力,“替他们说情的人太多”。
这场看似简单的“索债”官司现在已经走进了第三个年头。
2008年5月,陈光标名下的江苏黄埔与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三公司)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人)组成联合体,在中标中国国家电力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以下简称霍州电厂)某拆除项目后,随即将该项目转包给山西欣汇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汇源公司),以转让费的名义从中获利500万元。
而这500万元由欣汇源的下游合同企业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利发,该公司前身为太原顺利发废旧金属材料公司)实际出资,通过欣汇源支付给江苏黄埔。
与此同时,江苏黄埔与原联合体成员及欣汇源公司四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共同实施霍州电厂项目。经法庭认定,以江苏黄埔为主的联合体与欣汇源之间既是项目转包关系,也是联营关系。
在此期间,山西利发通过欣汇源向江苏黄埔共支付了760万元。
但在工程进行完第一期后,2009年6月30日,江苏黄埔与霍州电厂签订《关于解除<国电霍州发电厂#0~#4关停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合同>的协议》,这直接导致山西利发的利益受损,因为山西利发拥有拆迁废旧金属的买断权。
2009年底,山西利发将联合体全部成员诉至法庭,其中请求法院认定江苏黄埔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欣汇源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0年1月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联合体之间存在联营事实”,江苏黄埔应向原告方偿还1000万元。随后江苏黄埔以“不认可联合体间存在联营事实”为由上诉,山西省高院发回太原中院重审。
在2011年8月2日做出的再审判决中,欣汇源被判偿还山西利发2590万元;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则在760万元(山西利发实际出资额)的范围内,对欣汇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江苏黄埔仍不服判,继续以“不认可联合体间存在联营事实”为由选择了再次上诉。
目前,山西省高院已经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终审判决至今未出,但此案已超审限。“调解过,但是江苏黄埔只愿意出200万元,差的太悬殊。”据接近办案法官的知情人透露。而山西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员则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在省高院去年底开庭审理后,江苏黄埔方面曾多次派人前来沟通,且有庭外压力,“替他说情的人太多。”
记者就此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求证,但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也未告知因何超越审限,却依旧未出判决。
记者获得的一份《授权委托书》显示,陈光标在2008年6月12日委托江苏黄埔员工孙健、刘金安及欣汇源公司的王华、秦强等人担任项目经理及现场安全、技术负责人。此前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第五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江苏黄埔方面管理人员,工资、住宿、伙食等费用由欣汇源公司承担。
其中广东中人在庭辩中否认曾与江苏黄埔及电建三公司组成联合体,称其公司疑被冒名,并希望对相关文件中出现的签章进行鉴定。江苏黄埔则对此辩称所谓“广东中人”实为广东中人江苏分公司。
但这桩生意并不顺利,在一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因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金属价格暴跌,废旧金属交易价格也随之大幅下降,以回收金属为目的的欣汇源公司因此受损。
在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价格跌落损失分析表》中,欣汇源向江苏黄埔称仅材料方面就损失达3700多万元,请求陈光标方面出面向霍州电厂打报告,希望降低原合同的标的。
后来的事实证明,陈光标方面采纳了欣汇源的请求。2009年4月1日,江苏黄埔与霍州电厂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标的额从1.16亿元降至8600万元。
“欣汇源出钱,广东中人和电建三公司分别出相应的资质。但江苏黄埔拿了钱,却不打算投到二期项目中去,这直接导致下线无法将项目执行完,所以开始诉讼。”据知情人透露,在霍州电厂将项目总标的额下降后,各方虽然有亏损,但生意仍能勉强继续,各方也愿意将第二期的拆除工作完成。
判决显示,欣汇源公司前后向霍州电厂支付合同价款6400万元。但2009年6月30日,江苏黄埔与霍州电厂签订《关于解除<国电霍州发电厂#0~#4关停机组拆除及资产处置合同>的协议》。
至此欣汇源公司既赔了钱,又失去转让协议中的第二期工程。但站在“中介人”位置的江苏黄埔却毫发无损。如果没有后来的这场官司,这显然是一个安全无虞的盈利模式。
陈光标在2011年2月曾对媒体表示,江苏黄埔业务中的95%都靠二手承包而来,手中的大项目都是为他人作嫁衣。显然,江苏黄埔在霍州电厂的项目中不是二手承包方,而是扮演转包方的角色。
而据记者了解,这种以江苏黄埔为主体,其他具备相关资质企业相配合的联合体竞标模式并非陈光标生意中的个案。
记者另外获得的一份由江苏黄埔做主体单位的《联合投标声明》(2008年10月15日发布)显示,江苏黄埔、广东中人、电建三公司3家公司试图结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拆除项目2×100MW关停机组产出及资产处置的投标事宜。
同日,另一份委托书显示,陈光标委托欣汇源法人刘文洁为3家公司授权委托人,参与该投标事宜。
6月22日,本报记者致电陈光标本人,他对记者表示,会安排相关人员向本报回复此事。但截至本报截稿,未收到相关回复。
责任编辑: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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