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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商业银行支行女行长被控操纵地下钱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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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违规介绍高利贷

被疑设局搞虚假诉讼

出于信任关系,现年55岁的刘树森因企业发展需要,从2009年开始就经人介绍向谢芳借款。前期的合作顺利,直到2011年10月,恒盛国际以及刘树森夫妇被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共计2300万元。

刘树森说:“之前就听别人说她在搞‘地下钱庄’,不知道从哪里弄的钱,反正基本上都是月息3分放出去,根本不知道她能得多少好处。前期的合作还算顺利。”

孰料,2011年10月,恒盛国际、刘树森夫妇(系借款协议上的保证人)莫名被两个原告分别告到了法院。这一切都源自2011年9月14日形成的5份“无出借人签字”的借款协议和附后的5张借据。

记者注意到,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并非谢芳,几次开庭,她都以原告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但她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确实经她介绍。

刘树森说,两个原告即左风刚、金龙,他并不认识。

刘树森告诉记者:“多年来,谢芳一直在搞‘地下钱庄’,手面很宽,反正从她这里随时能借到钱,一般都是月息3分,至于她从中能拿到多少好处我就不知道了。”记者曾打电话给谢芳以求证以上操控“地下钱庄”的说法是否属实。但谢芳对记者表示,该说的已经在法庭说过了,其他的不愿再多说。

记者调查得知,作为两个案子的关键证据,在这5份协议和5张借据上,左风刚、金龙,这两个名字被分别填在借款人处,其中有4份协议的出借人都是左风刚,出借金额总计约1900万元,另外一份的出借人是金龙,出借金额为400万元。

2011年11月,泰安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两个案子。有关以上5份借款协议的成因,成了案件最大的争议。

那么,刘树森认为的虚假诉讼证据又在哪里呢?法庭调查中,官司所涉的5份借款协议,原告及谢芳认为,那是对累计欠款的一个总结,刘树森则坚称,之前的欠款已经还清,协议是为新的借款出具的,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记者注意到,这5份借款协议上均注明“款到后付息”。刘树森认为这说明了出具协议时,借款尚未到账,如果正如谢芳所说,借条为累计欠款总结的话,款应早已到账;然而实际上,从协议签订之日至今,恒盛国际以及他本人的所有账号均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刘树森说,按照一直以来的借款习惯,只要先打了空白借条,谢芳就会让人给我们打款,还款的时候,也都是按照她的指令向她指定的账号打款,至于谁打了钱给我,我又给谁打钱,我从来不知道,也不用过问。每次还款后,谢芳也会把借条还给我,我顺手就销毁了。现在回头看,就是因为我过分地信她,才让最后签的空白借条成了她提起虚假诉讼的证据。

记者在刘树森提供的“借还款统计”中注意到,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恒盛国际及其关联账户的“还款额”比“借款额”多1000余万元。记者还注意到,2009年8月7日,泰安睿正达贸易有限公司曾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刘树森在泰安商业银行的账户转入195万元,同日,该笔钱又从刘树森的账户转至其他账户。刘树森说,自己对此款项根本不知情,怀疑是谢芳一手操控的。然而,就是这195万元却成了原告提供法院的借款证据。

对于这些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刘树森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均未采信。

另外,一审中,左风刚还向法院提供银行转账凭证16份以证明出借事实,金额共计643万元,而金龙除借款协议和借据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最终,恒盛国际、刘树森夫妇由于没有提供相反的有利证据而一审败诉,恒盛国际就两案分别提出上诉。

但在两案的二审庭审中,恒盛国际作为上诉人,向二审法院山东省高院提交了公司账簿,目的是为了证明已经按照谢芳指令还清了借款。但该账簿仅被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关系。最终山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判决书上看,里面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清楚。恒盛国际的账簿应该是很重要的证据,法官应该认真核实。”山东省公安厅一位从事多年经侦工作的警官告诉记者:“这两个案子确有诉讼欺诈之嫌。”

就此,记者曾多次联系泰安中院和山东高院,欲核实其中一些细节,但均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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