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重证据轻调查
省检察院立案审查
从轰动全国的吴英案,到温州企业主跑路事件,民间借贷似乎一直游走在钢丝绳上。而如今,民间借贷领域正日益成为诉讼欺诈的重灾区。
据了解,诉讼欺诈一般又被称为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集中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分割财产等民事纠纷中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欺诈在全国多个省份时有发生。以江苏省为例,2010年1月至今年4月,全省共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266件,其中查办民间借贷、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案件109件,占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总数的40%。
“虚假诉讼有上升的趋势,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中小企业可能因为一起虚假诉讼而面临破产的危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损害。”山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没有把虚假诉讼列入犯罪行为。发现虚假诉讼后,大多仅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悔过、罚款或拘留,如此低的法律成本让不少欺诈行为人有恃无恐。
对于如何认定诉讼欺诈,山东省公安厅的警官表示,按照公安部门的办案逻辑,在法院受理后,要想通过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认定诉讼欺诈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即使接到当事人的举报,公安部门也往往不会立案,尤其是这种经过两审判决的案子。
“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往往重证据、轻调查。即使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法院如果要纠正存在诉讼欺诈的案件,无异于扇了自己一个耳光,所以法院不情愿纠正。”这位警官还表示,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考虑,要查明诉讼欺诈的事实就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以恒盛国际的借贷纠纷为例,就是要在山东省检察院决定抗诉之后,再由其交公安机关就欺诈行为立案侦查。
据悉,刘树森在二审判决后已经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诉,山东省检察院已经决定,就恒盛国际与左风刚、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案立案审查。
为防范诉讼欺诈,部分学者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曾经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的防范、审查和制裁制度,对于可能发生虚假诉讼的情形,民诉法应该赋予法院更多的主动调查权,同时在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方面,民诉法要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今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要防范诉讼欺诈,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认为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法官应注重自身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的提高。”上述警务人员同时表示,以民间借贷领域为例,如果诉讼欺诈人具有金融从业背景并且懂得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那么对法官来说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为知法犯法的欺诈行为更不容易被法官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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