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民间借贷掮客
极易诱发多种犯罪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全国范围内,金融从业人员广泛介入民间借贷早已不是新闻,更有“银行成民间借贷‘二传手’”之称。
“银行的干部和员工,都具有相当的金融从业背景和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他们操控地下钱庄,并运用手中权力为己牟利是一件极为方便的事。”浙江一位熟悉银行业务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浙江不少地方,银行员工尤其是银行的行长,能够通过多种方式敛财。他向记者列举了当地两种“潜规则”:
一种是最常用的方式,即介绍“过桥贷款”。债务人一笔数额较大的贷款到期后,民间借贷人员经银行员工介绍提供短期高息贷款,帮债务人垫还后,等银行下一批贷款发放后就还。“过桥资金”的日息一般千分之六,做3天过桥,就可产生18万元利息收益,但银行员工要分取其中的12万元。
另外一种是能够实现“三赢”的模式。即银行员工为完成吸储任务,如果要求当地某企业完成一年期存款1000万元指标,银行员工一般会在50万或45万元的利息中抽取10万或5万元的份额,同时还为完成放贷任务创造条件。
该知情人士还透露,在当地,一些银行工作人员还直接参与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作为“第二职业”。有媒体报道,去年年底,江苏、浙江等地先后曝出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事件,涉及金额动辄数千万,多则过亿元。
据了解,高利诱惑是银行工作人员充当民间借贷掮客的重要因素。与社会上一般人员相比,银行工作人员具有诸多便利,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人脉资源,拥有更专业的金融知识,也更容易取得信任。
但一位熟悉民间借贷的专家告诉记者,银行职工参与民间借贷,可能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而一旦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断裂,为周转资金又可能铤而走险,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去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时,就曾明确提出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规定。
今年5月,银监会也下发类似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8个“不得”,其中明确包括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正处于既不鼓励、也不打压的暧昧状态,民间借贷也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但对于银行职工参与高利贷却态度明确,因为银行职工一旦参与就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有利用职务便利之嫌。一旦出现问题就极有可能将风险和不利后果转嫁给所在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退休银行员工如此告诉记者。
责任编辑:康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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