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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面积,新出“标准”尚存遗憾

来源: 河北青年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毕晓哲 (公务员)

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并首度明确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

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具有进步意义。它结束了过去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无标准”和历史,而这种“标准”立法本身体现的是对公共土地资源的节约理念。不过,细读上述“标准”仍有诸多遗珠之憾。

现有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两类,“标准”对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未能提及,尤其是对经营性公墓的单穴面积未有丝毫触及,仅规定“禁止建超大面积的公墓”语焉不详。事实上,无论是经营性公墓还是公益性公墓,本质都属于公共产品,仅规定“公益性墓穴面积”,有失之以宽、失之以软之嫌。

其实,真正应厉行节约的,恰是在经营性公墓领域。在一个仅规定和约束“公益性墓穴面积”的情况下,只会让更多的公共土地资源异化和被一些经营者“挪用”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无利可图,经营性公墓利润丰厚,一个仅规定“公益性墓穴面积标准”的情况下,出现更多的“超大面积经营性公墓”不会出人意料。这样的结果,不仅不会实现节约土地资源的初衷,反而因为经营性公墓墓穴面积的“失守”,导致对公共资源的进一步侵占。

另外,更大的遗憾在于,上述“标准”中对公墓价格和利润监管同样没有提及。现在真正的公益性墓穴数量远远无法满足需求,大量的死者不得不从“经营性公墓”中解决“安身之所”,然而,“死不起”现状是最令人诟病和最“头疼”的现实问题。

因为公墓的公共属性,将暴利公墓价格纳入监管之中,政府责无旁贷。在原本应重点监管和管理的相关“领域”及“标准”上,如果不能真正发挥监管,不能针对性约束好经营性公墓的面积标准、摁住暴利墓穴价格的“牛头”。经营性公墓就会挤占公益性公墓,“暴利墓穴”只会让人更加的“死不起”。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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