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012年12月、2013年1、2、3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分别为3.5%、3.4%、4.9%、3.3%,从去年12月至今年3月份涨幅均超过3%,已经符合启动联动机制,石家庄市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这是继2011年物价高企之后,石家庄第二次轮启动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据了解,此次临时价格补贴发放范围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残疾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中,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数,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基础,按同期物价上涨指数为依据测算。
发放标准:
1.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4个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分别为:较好地区2012年12月14元、2013年1月14元、2月20元、3月13元;一般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3元、2月19元、3月13元;困难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2元、2月17元、3月12元。
2.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4个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分别为:较好地区2012年12月7元、2013年1月6元、2月9元、3月6元;一般地区2012年12月6元、2013年1月6元、2月8元、3月6元;困难地区2012年12月6元、2013年1月6元、2月7元、3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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