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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逼人“常回家看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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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

“常回家看看”不能简单抽象成一个意愿问题,在今天的中国,更多的是客观条件与环境的应允程度。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多少年前的一曲《常回家看看》,唱热了无数中国老人的天伦之盼。在家庭美德成为社会公德重要环节的今天,面对分居而割裂的亲情,以兜底性法律的姿态命令儿女必得“常回家看看”,这本身就是很悲怆的一件事。

中国自古有言,“百善孝为先,孝为百行首”。更极致的说法,是“父母在,不远游。”当然,世易时移,时代在变、价值在变,但亲情纽带、人伦纲常,总还有一脉相承的地方。一方面,中国老龄化的速度节节攀升,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3.26%,比“五普”时上升2.93个百分点。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已达49.7%,而农村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达到了38.3%,上升速度比城市更快。另一方面,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越来越司空见惯。今年端午节,武汉城区的王女士提着绿豆糕等,赶到独居在江夏纸坊的父亲家,想陪父亲过端午,不想老人早已在浴室离世,遗体部分已经碳化。一项调查显示,89.0%的受访者感觉当下空巢老人情感寄托缺失的情况严重,71.5%的受访者呼吁子女加强对老人的“精神赡养”。

从以上意义而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常回家看看”的底线要求,算不得高蹈。问题是,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违法,那么,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与人,也能算是违法吗?今天,在房子、教育、医疗的高压大道上,有的是“低头赶路”的匆忙,有的是近乡情怯的慌张,有的是看淡未来的迷茫……别说“经常”,就是领着爱人、子女偶尔回家转一转——— 无偿加班的劳资关系会“放行”吗?单位的带薪假肯“点头”吗?层层设卡的高速公路肯“优惠”吗?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时候,“家”动辄就是千百公里外的一个港湾,路程辗转、成本高企,如果城市的这头不能让我们的父母顺利“进城”、而老家的那头又不能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那么,真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基本上仍是“难于上青天”。一言以蔽之,“常回家看看”不能简单抽象成一个意愿问题,在今天的中国,更多的是客观条件与环境的应允程度。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道不仅是家庭伦理,更是裨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选择。但再好的法律,也无法逼人“常回家看看”,只有真正让“家”成为无须遥望的居所、让尽孝在制度与体制层面找到责任与能力——— 追究“不常回家”的子女,才能不至于成为立法上的冷幽默。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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