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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的权责拉锯战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刘白

与铁路部门试图享受两套逻辑的利好相反,公众则要求它承担两个身份的义务。在铁路运营和服务水准上,公众希望打破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引入市场竞争;但在包括退票费等定价问题上,公众却仍要求其继续承揽计划经济下全民福利的责任。

“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 8月26日、27日,铁路部门的“梯次退票”方案迎来鼎沸舆论。虽然搭配着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这样的利好消息同时推出,老百姓们还是一码归一码的吃了糖衣,吐了炮弹。一边倒的质疑似乎在重申一个事实:在中国,火车票不仅是一宗商品,还是一项全民福利。

有评论质疑程序问题。“9月1日实施,提前不到一周才告知公众”,这样的突然决策天然有程序缺陷,而且还带着一种“说涨就涨”的蛮横感。《新京报》评论以“火车退票费调整理应听证”为题,指出了涨价一事的于法不合:“依据《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武汉晚报》则援引法律专业人士的观点,认为“火车票退票费到底多少合适应诉诸法律”,并举出了另外一种法律适用:“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问题在于“收取火车退票费具有强制性特点,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其他选择,其收费是否合理亟待法律求解。而现在公众就缺少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更多的评论质疑实质正义。多家媒体评论员都不约而同地反诘铁路部门:“旅客退票按梯次收费,火车晚点呢?”在《南方都市报》的评论中,铁路的服务状况被拿来与民航互相对照,在后者晚点“给旅客安排食宿、给予适当赔偿”通行做法下,铁路部门“只惦记着提高退票手续费”的姿态显得毫不体面。《成都商报》刊发的《火车退票费可否与晚点违约金挂钩》一文,则切中要害地指出了铁路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权责关系,如果说“消费者需要根据自己的过失承担票面价值5%至20%的违约金,那么铁路部门违约也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违约金,这样双方才能形成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按时运送,二是安全运送,做不到这两点都属于违约。目前,火车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相应赔偿机制,但晚点和取消车次却无补偿或赔偿办法。”

由此立论,评论者爽快地否决了梯次退票费的合理性:“如果铁路部门不能按照对等原则设置自身的违约金,那么5%至20%的退票费收取就相当于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是一种强迫和侵害。”

话既然已说到这个地步,铁路部门也免不了要再开金口、追加解释,称实施梯次退票方案,是为了引导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车票周转。实际上,合理统筹资源的政策初衷并不难理解。公众的情绪很明显在于,在自身与铁路部门的任何实质上的合同关系中,铁路部门总是获得了一种权利大于义务的博弈优势。

今天的市场化改革中,能够充分利用“转型”身份、双向利用市场规则和政府分配资源优势的部门,莫过于“铁老大”。在面临垄断的诘问时,它展示计划经济逻辑,强调铁路的国家属性、公益属性、全民属性;在调整价格的问题上,它又可以拿市场规律说事,强调终究要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在二者当中自由转换身份的能力,让一个部门永远处于不落空的位置上,也让市场化改革异化为了剥夺公共利益的行为。

与铁路部门试图享受两套逻辑的利好相反,公众则要求它承担两个身份的义务。在铁路运营和服务水准上,公众希望打破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引入市场竞争;但在包括退票费等定价问题上,公众却仍要求其继续承揽计划经济下全民福利的责任。铁路部门与公众之间对“转型”认识的差异、在“转型”诉求上的对立,使得火车票价每逢“涨”字必有舆论反感、必有民意宣泄。

当然,无论评论者如何定性,也没有人会怀疑这项政策还是会在9月1日如期实施。很多参与讨论的媒体都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火车票退票费于2011年9月25日刚刚由20%降至5%,不到两年却又再次回调”,以佐证铁路部门在定价问题上的颟顸与粗暴。但就算如此,人们也都明白,即使铁道部变成了铁路总公司,它也仍然是规则的制定者。

所以钻规则的空子再次成了解决问题的落脚点。或者说,成为了对抗规则和表达不满的方法。与“梯次退票”方案的出台相伴随,一种规避新方案的方法也同时被发明出来:如退当天车票,可在开车前先改签车票。把车票出行日期改成两天后,然后凭改签后的新车票再退票。这样退票无需支付20%的手续费,而只需要支付5%的手续费。对此,铁路部门也老老实实地回应“确实有可操作性”。

于是,一项既关涉程序正义又关涉实质正义,既关乎市场改革又关乎社会福利的新规定,就这样在出台前就被小伎俩“破关”了。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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