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今天,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意见》解读,提出四项措施解决同工不同酬、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并放开户籍迁移限制,让农民工由农民转变为市民。
关于工资:
到2015年,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近年来,一些用工单位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办法,农民工与正式员工干同样的工作,产生同样的效益,但所得的劳动报酬明显偏低,有的只相当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50%左右。另外,虽然各级不断加大拖欠工资治理力度,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疾仍然存在。对此,社会极为关注,农民工反应强烈。
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意见》提出四项措施:一是规范劳动报酬分配。要求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二是规范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制用工是同工不同酬问题的重灾区。《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应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要求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都要制定过渡方案,1年内落实到位。《意见》强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出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要求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当地政府与企业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规定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四是强化执法监察。过去,全省每年年底前,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年开展一次,不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推动执法监察常态化,《意见》要求,各地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到2015年,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
关于户籍:
全面放开迁移限制,让农民工变为市民
据介绍,落户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起点,也是新阶段农民工发展面临的一大问题,最具代表性。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打开城门,鱼贯而入,重点是有序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问题。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2004年全省取消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2011年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域范围内落户限制;2012年出台《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面启动实施居住证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当前,农民工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化,在目前城市的就业时间平均为5.3年,超过5年的占到了40%,超过10年的约占20%,“移民”倾向渐趋明显,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事实“移民”。
按照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要求,《意见》提出“两个全面”的要求:一是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二是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有效服务,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户口性质脱钩,使农民工与就业地城镇居民享受同城待遇。
从目前看,虽然我们的落户条件普遍较宽,但吸引农民工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一是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和集体收益,二是担心计划生育政策能否延续。针对农民工的这些疑虑,《意见》强调,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要求各地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出让和流转等制度。同时规定,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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