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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土地预期收益抵押贷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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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太原12月17日电(记者王飞航)记者从16日举行的山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会上获悉,该省将在灵丘县、孝义市、左权县、高平县等13个(市、区)全面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试点工作,试点区域内将设立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农民提供贷款服务。试点工作时间从今年12月至2014年6月。

一直以来,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困扰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囿于现行的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农民承包的土地不能用于抵押从银行贷款,从而使得农村融资手段单一匮乏,导致农村贷款利率畸高和农村高利贷现象盛行。物权法、土地承包法虽然禁止农村土地抵押、质押,但是没有禁止将土地的预期收益作为保证。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用土地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根本保证的融资方式,在不改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户或相关主体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它可以有效缓解农民贷款抵押难问题,激活农业土地资本,使土地变资金、资源变资本。”山西省政府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2013年初,山西省首批选择运城市盐湖区、新绛县进行土地预期收益抵押贷款探索,在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决定在11个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及太谷县、左权县,全面推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

据了解,山西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将重点支持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多不超过5年;借款人需将其承包地面积的1/3用于满足基本生活保障,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一般情况下,根据借款人流转给物权融资公司的实际土地面积,按流转收益的评估价值70%乘以该户的贷款期限,即为借款人可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

根据金融机构申请及其网点分布等实际情况,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晋商银行和山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确定作为试点银行,原则上允许试点县引入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业务。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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