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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办理“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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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太原12月18日电(记者王飞航)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太原市近日出台了《太原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今后缴存职工可通过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的方式贷款买房。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自筹资金不足时,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太原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限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商业性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贷款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规定。

按照规定,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按额度比例按月归还本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同时偿还,办理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每月收到贷款本息后,按约定的时间将其中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用转账的方式划转到公积金存款专户;借款人没有按《组合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或者按规定对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置。

据统计,今年1—9月,太原市累计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61亿元,45072户。其中,贷款职工家庭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贷款金额占比83.65%,户数占比86.81%。业内人士指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的开展,将进一步提高职工的购建住房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和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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