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16日讯(记者 林媛媛 王茂林 通讯员 陈伟 王海红)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对我省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旧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较多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财政扶持,因“营改增”试点改革导致月均税负增加额1万元以上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获全额财政补贴。
据省财政厅有关人士介绍,“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我省约有97%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3%左右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为减轻试点纳税人税收负担,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试点改革导致月均税负增加额1万元以上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予以补贴,确保试点行业和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如何申报“营改增”财政补贴?
1.申报工作2014年1月启动。
2.“营改增”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
3.2013年内实施试点以来的四个纳税申报期,按一个清算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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