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树奇 记者刘岚)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沽源县原县委书记刘富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日前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富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刘富成当庭表示悔罪服判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经审查,2003年至2012年间,刘富成利用其担任赤城县委副书记、县长,沽源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中现金738万余元及金条4根(合计400克),且有55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上述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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