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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取消50项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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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财经网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后,近日,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河北省自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0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其中,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对应取消河北省行政审批项目15项,包括省教育厅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地质调查审批》,省环保厅取消《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预审》,省水利厅取消《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等。

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项,其中18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两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到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同时,省政府研究决定河北省2014年第一批自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3项,取消35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省内跨市道路零担货物运输许可、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购置审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等;下放管理层级18项,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10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批、自办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转为代办审批等。

对于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省政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放给省一级的,省政府部门要接好管好;放给市县的,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市县相关部门要接好管好。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项目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取消和下放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规定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国家和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取消。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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