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六类案件减刑、假释须开庭审理
邯郸服刑人员减刑第一案开庭
环渤海财经网讯:6月11日上午9时,一场特殊的庭审在邯郸监狱开庭。服刑人员彭某某站在法庭上,他将接受能否被裁定减刑的开庭审理。
服刑人员减刑要参加公开庭审,缘于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3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要求,从今年6月1日开始,六类案件的减刑、假释必须开庭审理。
据介绍,当天的这次庭审成为《规定》实施后,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的减刑第一案。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的罪犯及证人参加了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代表也应邀旁听了庭审。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罪犯彭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五万元。在服刑期间,彭某某表现良好,先后获得记功一次、表扬六次的奖励。为此,邯郸监狱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照《规定》要求开庭审理,并于立案后5日内即通过互联网将该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执行机关的建议和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庭审现场,执行机关首先宣读了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宣读了检察建议书,随后法官审查了彭某某记功、表扬奖励材料,听取了管教干警、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并就罪犯财产刑执行,退赃、退赔情况进行查证。彭某某进行了陈述,表达了努力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愿望。检察机关发表了对庭审的监督意见。休庭20分钟后,法庭当庭宣判: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原则,裁定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悉,减刑、假释案件罪犯的相关信息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也将在互联网上公布。
据了解,为了配合《规定》的执行,标准化数字法庭将于本月底在邯郸监狱建设完成,未来庭审情况可实现网上直播,让庭审在“阳光”下进行。
庭审后,受邀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界人士对庭审的公开、透明和严谨公正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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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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